马聪玲:对西部旅游开发中资源基础评价的一点建议      2003-06-15

        自从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在西部很多省市县的《“十五”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远景规划》中都把旅游业定位为“支柱产业”、“先导产业”、“西部大开发的突破口”等等,旅游产业被赋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各地纷纷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掀起了西部旅游开发的热潮。各地对旅游业的这些定位和举措,主要依据其对当地资源基础的判断,认为只要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就天然的拥有了发展旅游产业的依据。暂且不说从丰富的资源基础到产业发展之间还需要实现“惊险一跳” ,单是传统上对旅游资源的评价标准都应该做出重新的审视。
        在西部旅游规划实践中,各地往往为了突显其资源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珍稀动植物、寺庙、山川、溶洞、河流、湖泊、草场无论大小无一例外都被认为是旅游资源,试图经过规划者的妙手点“金”。因此,旅游规划中最基础的环节也就是踏遍山山水水,记录每一处所谓的旅游资源,结果几乎每一个地方规划中都有一个大而全的旅游资源体系,都是“天下第一”。缺乏以相对的眼光、对这些资源的独特性和专用性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窃以为,指出该地的比较优势这才是旅游规划的真正意义所在。
        那么如何来评价西部开发中的旅游资源基础呢?我认为旅游业的性质为我们提供了另一条思路,即:从比较优势角度来评价旅游资源基础。
        旅游业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就地出口”的产业,类似于有形商品贸易,只不过在旅游商品的出口中“客流”代替了传统贸易的“物流”。西部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自己产生旅游客源的能力有限,主要客源来自东部沿海地区和国外。因此类比于这种有形商品的贸易,借鉴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原理,在西部旅游开发中就需要考虑到这样两个问题: 首先,什么是西部可以拿出来进行“就地出口”的东西? 其次,这些东西怎么交换才可以达到互惠?
第一个问题, 当然是西部地区具有吸引力的东西,也就是具有显著独特性的资源。即资源的独特性问题。独特性实质上是一个地域上进行比较的相对概念,在西部地区的旅游开发中是否比较过所依赖的资源基础在多大范围内具有独特性?独特性的相对地位如何?
        第二个问题,当然要“出口”当地具有比较优势的东西,才能在开发成本最小的情况下达到收益的最大化。这些资源用于旅游活动的专用性如何? 该地其他产业开发优势如何?旅游开发是否与其他产业发展存在冲突? 旅游开发和不开发效益相权结果如何?对这些问题的考虑和权衡,才能在西部旅游开发的大潮中保持一份应有的冷静,避免“一拥而上,旅游先行”的雷同的定位,才能够改变旅游规划中无所不是资源的传统观念。
 
                                                                                  ——本文最早刊载于《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